问:
按《公司法》,股东、监事只有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权,没有召集权,股东会召集权垄断在董事会、董事会召集权垄断在董事长手上或执行董事手上。如果现在股东想召开股东会,而执行董事不同意,怎么办?
答:
最好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详订议事规则,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召集并主持会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董事长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执行董事拒绝召集股东会,股东如何救济?
面对执行董事拒绝召集股东会的情形,股东可采取多层次的救济途径。首先,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召开会议的提议,并保留送达凭证,这是后续救济的重要证据。其次,可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出请求,由监事依法履行召集职责。再次,根据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规则,当董事会与监事会均不履行召集义务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这改变了早期公司法下召集权完全集中于董事长的格局。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股东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履行召集义务;若因拒不召集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甚至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实务中需注意,自行召集会议应严格履行通知程序,确保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合法,否则所作决议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建议股东在维权过程中全程保留书面记录,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降低程序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现行公司法下股东能否自行召集股东会?
可以,这是现行公司法相较早期立法的重大进步。文章所述情形发生于2004年公司法框架下,当时股东会召集权由董事会掌握,董事会内部又集中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股东与监事仅享有提议权而无召集权,一旦执行董事拒绝配合,股东除诉讼外缺乏有效手段。而现行公司法已建立完整的递进式召集机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仍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实务操作中,自行召集的股东应当注意:一是核实自身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是否达标并留存证明;二是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审议事项;三是会议表决程序须符合法律与章程要求,会议记录应完整规范。若程序存在瑕疵,相关决议可能被其他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导致维权功亏一篑。因此,尽管法律赋予了股东自行召集权,仍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进行。
如何在公司章程中预防股东会召集僵局?
公司章程是预防股东会召集僵局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文章给出的核心建议。股东在公司设立或修订章程时,应当详细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包括:明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与频次,避免会议召开完全依赖董事长个人意愿;细化临时会议的提议主体、提议方式与回应期限,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在收到提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设置替代召集机制,明确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拒不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或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次召集;规范会议通知的期限、方式与内容要求,防止以通知瑕疵否定会议效力;明确表决程序、议事方式与决议生效条件。此外,章程还可约定董事、高管违反召集义务的赔偿责任,形成内部约束。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时的效力认定、召集程序瑕疵对决议效力的影响、小股东行使召集权的边界等。需要提醒的是,章程条款不得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否则相关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章程设计,结合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实际量身定制议事规则,从源头降低治理僵局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