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2003)

文章摘要 问: 有一公司想转让给我,到时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原股东和新股东已签署协议,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问:如果原公司在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还对这些债务负责吗?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谢谢! 答: 如果你所说的转让是股权转让的意思,那么理论上无论怎么变更,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不可能不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

问:

有一公司想转让给我,到时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原股东和新股东已签署协议,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问:如果原公司在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还对这些债务负责吗?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谢谢!

答:

如果你所说的转让是股权转让的意思,那么理论上无论怎么变更,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不可能不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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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时约定“新公司不承担账外债务”,对外部债权人有效吗?

该约定仅在转让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公司仍须以全部资产对外清偿隐性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未变,对外责任不因股权变更而消灭;股东间债务分担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建议转让前尽职调查并要求原股东书面担保追偿。

发现原股东隐瞒债务后,新股东如何追偿损失?

新股东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主张原股东违约或欺诈,要求赔偿损失或撤销转让。实务中应保留尽调记录、转让协议及债务清偿凭证,若原股东恶意隐瞒构成欺诈,可请求法院判令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利息损失。

股权转让定价如何扣除隐性债务风险?

建议采用净资产法定价并设置债务调整条款,约定审计确认隐性债务由原股东代偿或从对价中扣除。参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可要求原股东提供担保或设立风险备用金账户,锁定部分转让款1-2年待债务风险释放后再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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