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件,揭示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法律原则。案件中,原雇主A企业在撤回侵犯商业秘密诉讼后,向客户散发《告用户书》贬损离职员工创办的B企业,被法院认定为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A企业停止侵权、在专业杂志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实务价值在于:企业竞争应恪守诚信,维权须通过合法途径;遭遇商业诋毁时,固定证据并起诉侵权方是有效救济方式;法院审理会聚焦于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及损害后果,而非被告的侵权抗辩。该案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明确商业诋毁认定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袁先生原在某著名给煤机设计、生产企业(A企业)任职,数年前,袁先生辞职下海,自己创办了一家给煤机配件生产企业(B企业)。其原来任职的企业(A企业)为了维持其竞争优势,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袁先生及其创办的企业(B企业),后因技术鉴定确认相关技术为公知技术而撤诉。与此同时,A企业又向B企业的客户广为散发所谓的《告用户书》,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声称B企业假冒A企业的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B企业欺世盗名等,并以B企业产品质量低劣为由,为B企业客户免费替换产品。B企业因此丢失了很多客户,遭受了较大损失。

B企业为此向杨春宝高级律师寻求帮助,杨律师仔细分析了A企业散发的《告用户书》和《替换证明》,认为A企业此举已经构成商业诋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企业遂委托杨律师及其团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坚持认为袁先生和B企业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企图以此进行抗辩并误导法庭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经过多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最终查明了事实,并作出判决,判令A企业停止侵权、在专业杂志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A企业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律师及其团队再次代理B企业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与A企业展开辩论。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8:2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商业诋毁?如何认定?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认定商业诋毁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主体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包括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或特定客户散布;三是该信息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通常以商业诋毁为目的。在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信息是否具有虚假性或误导性,例如本案中A企业向客户散发《告用户书》声称B企业假冒伪劣、欺世盗名,该描述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贬损性陈述。此外,传播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客户流失、订单减少等。企业应避免在竞争中使用夸大、贬低或未经证实的言论,否则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即使经营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也应通过诉讼、行政投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诋毁方式反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遭遇商业诋毁应如何维权?

企业遭遇商业诋毁时,应迅速采取以下法律行动:首先,固定证据是维权的基础。需收集并保存侵权方发布的诋毁性材料,如本案中的《告用户书》、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邮件等,并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同时,记录因诋毁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客户流失清单、合同取消证明、销售数据下降等,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其次,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实务中,法院通常判令侵权方在特定范围内(如行业杂志、官方网站)公开道歉,并赔偿因诋毁导致的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考虑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此外,企业应及时向客户发送澄清声明,说明事实真相,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中,应重点论证侵权言论的虚假性或误导性,以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警惕的是,被告可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等理由进行抗辩,试图转移争议焦点,但法院会聚焦于商业诋毁本身的行为要件,如本案中A企业的抗辩未被采纳。建议企业委托专业律师,全面评估证据链,制定诉讼策略,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商业诋毁与侵犯商业秘密有何区别?在诉讼中如何应对被告的抗辩?

商业诋毁与侵犯商业秘密是两种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的核心是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而侵犯商业秘密则涉及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未公开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两者在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上均有明显区别:商业诋毁关注言论的虚假性及对商誉的损害,而侵犯商业秘密关注信息的保密性及非法获取行为。在诉讼中,被告常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混淆视听或转移法庭注意力。例如本案中,A企业坚持认为袁先生和B企业侵犯其商业秘密,企图以此作为其开展诋毁行为的正当理由。应对此类抗辩,原告方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明确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商业诋毁,法院审理范围应限定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而非原告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后者属于独立法律问题,需另行起诉或另案处理。第二,积极举证证明被告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例如通过技术鉴定证明相关技术为公知技术(如本案中A企业此前撤诉正是因技术鉴定确认公知),或通过客户证明被告的替换行为无质量依据。第三,强调被告的诋毁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应知信息虚假仍刻意传播,甚至以免费替换产品等方式扩大损害。第四,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与原告的客户流失、订单减少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会遵循证据规则,重点审查被告的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而不轻易被被告的侵权抗辩所左右。实务操作指引:原告应提前准备反驳证据,并申请法院要求被告提交其主张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若被告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其抗辩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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