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向社会生动展示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三级法院2012年终审审结的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入选的十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有五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四件,专利权案件一件。此次十大案例发布是北京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宝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实务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向社会生动展示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三级法院2012年终审审结的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入选的十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有五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四件,专利权案件一件。此次十大案例发布是北京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最终突破商标法的定额赔偿最高限额,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侵权人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本案审理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中,法院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明法析理。该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及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首次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该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记者:郭京霞 通讯员:孔庆兵)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宝马商标侵权案中,法院为何能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6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因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精确计算,但证据显示实际损失远超法定赔偿限额(5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持续时间、规模及影响,在法定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对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
韩寒诉百度文库案中,法院如何认定百度文库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法院认为,百度文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主张技术中立,但其明知或应知文库中存在大量侵权作品,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侵权,且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后的必要注意义务,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例外情形。法院明确,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免责的绝对理由,须结合平台管理能力、侵权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最终认定百度文库构成直接侵权。
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侵权。法院在《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首次认定,参照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若未经许可使用了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如构图、光影、主体造型等,且新作品与原作者表达实质性相似,则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或改编权控制的行为。该案明确了美术创作中借鉴与抄袭的界限,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从业者须尊重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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