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有一位朋友,他从A摄影室购买了42类摄影组的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标识由三个文字外加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识中的文字相同。购买后,他在报纸上刊发了大量广告,但广告中仅有三个文字字样,并无商标特有的花边。现A摄影室以他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人认为,他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识,改变标识文字和图形组合的行为只能发生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而,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他的说法能成立吗?
答:
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没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标标识中三个文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其说法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其坚持其观点,则从另一角度看,他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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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仅使用商标文字而省略图形算改变商标标识吗?
在商标法实务中,仅使用商标文字而省略图形绝对属于改变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名称仅仅是商业活动中的俗称,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标识为准,包含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方式。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中剥离了原商标特有的花边图形,仅保留文字,这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本来面貌,脱离了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样式。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商标规范使用的要求,更直接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规范使用商标的义务。常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许可人往往误以为商标名称等同于商标标识,认为只要文字一致就不算违约。然而,从法律规则来看,只要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证上的标识存在显著差异,就构成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实务操作中,商标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使用的具体样式、规范以及违约的认定标准,同时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图样进行使用,切忌自行增减要素,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及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擅自改变商标标识会引发哪些法律风险和责任?
擅自改变商标标识会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多重法律责任。首先是违约责任,商标权人有权以被许可人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未规范使用商标为由,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其次是侵权风险,从另一个法律视角来看,被许可人改变了原商标的标识后,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可能与原注册商标产生实质性差异,这种使用行为不再受原许可合同的保护,如果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核心要素,就可能构成对许可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红线,被认定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改变程度的界定以及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风险提示方面,被许可人切勿抱有仅使用部分要素就不算侵权的侥幸心理,一旦被认定违约或侵权,不仅需要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严格遵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是规避此类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则。
商标许可使用实务中应如何防范此类纠纷?
在商标许可使用实务中,防范此类纠纷需要许可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环节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对于许可方而言,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将注册商标的精确图样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按照该图样使用,不得擅自增减文字、图形或改变其组合方式。同时,合同中应设立明确的违约条款,详细规定何种改变行为构成违约,以及违约时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金计算方式。此外,许可方还应建立定期的商标使用监督机制,及时检查被许可人的广告宣传和产品包装,发现不规范使用行为立即要求整改。对于被许可方而言,实务操作指引要求其在获取商标使用权后,必须树立规范使用意识,彻底摒弃仅使用商标名称或部分要素的错误观念,在任何商业使用场景中都必须完整呈现核准注册的商标全貌。常见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对改变标识的认定产生分歧,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使用规范的细化约定是防范风险的核心。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商标规范使用的法律原则,才能有效避免违约与侵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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