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wf95020咨询:我单位于2004年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设计单位。改制时个人出资根据个人持股比例再乘以优惠7折,总股本750万,例如2.5%当时出资为750万×2.5%×0.7=13.125万。改制时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但现要辞职离开,请问我能拿回13.125万还是750万×2.5%=18.75万?
改制后单位从任意公积金中提取了50万进入股本,现总股本800万,因未分配利润较多,现分配利润后净资产1400万。
单位股权管理办法上写明未到劳动合同期限辞职的其股票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由公司工会代收购,问“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中7折有法律依据吗?我能否拿到18.75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7折的问题:国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单位在改制折股时的7折的说法是可行的,没有违规;
(2)关于辞职与退股的问题:辞职不等于退股,辞职仅是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您的股东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只要您不同意,公司不可以将您的股份回购,您依然是股东,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职工辞职退还股权的说法不妥;
(3)公司如何回购的问题:假若您打算将股份退回公司,那么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是公司净资产乘以您的股权份额,如果按照上一年度净资产1400万计算,那么您应得的价款应当是1400万×2.5%=35万(由于价款应当以退股时的公司净资产计算,计算基数的具体数额可能不止1400万或者低于1400万)。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lwf95020再咨询:单位股权管理办法所写明的计算价款的方法也不妥?如果公司执意按股权管理办法计算,是否可以要求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烦请解释一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当初750万乘出资比例乘优惠7折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之低值返还”的含义。
lwf95020再咨询: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750万,我的股份2.5%,根据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办法,自然人入股可打7折,这样750万×2.5%×0.7=13.125万元,我出资13.125万元,拥有750万×2.5%=18.75万股。股权管理办法上本条的意思是实际出资13.125万元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400万×2.5%×0.7=24.5万元,哪个低就按哪个转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我上面提到就应当如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问题,按照现行公司法的精神,应当是按照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也有按照上一年度的公司净资产进行计算),所以贵公司所制定的计算退股的价格的方法不妥。
至于如果贵公司执意按照其方法计算,若你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的问题,则需要查看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看公司的章程是否跟股权管理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进行计算,打官司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如果一致,则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由于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共同制定的文件,对于公司、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假设该章程的规定跟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对于退股的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标准,故此,现实中,即使公司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不妥,但是如果规定在公司的章程中,则是有效的。
现实中,因职工股东退股引发的纠纷比较多,多是公司规定的股权管理办法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与现行公司法不相符而引发的争议,像本案的情况也常有发生,胜败参半、各种结果都有。就本案而言,也可以考虑在辞职之前先行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看能否取得一个更高一点的价格(如果公司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跟退股的规定不一样的话)。
lwf95020再咨询: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但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都是同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看来是没戏了。还想问一下,2004年公司成立时为750万注册资本,年底公司利润合计500万,除200万用于分红外,其余转为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又经股东会,把50万任意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这样注册资本为800万。问我有可能拿到800万×2.5%×0.7=14万?另外单位改制前为降低总盘子,预留了一笔职工养老金,能否要求拿到?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贵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管理办法,而该办法规定的退股的价格计算方法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关系(实际上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也跟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故此,您所咨询的是否可以按照800万为基数来计算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2、职工养老金由企业跟职工各自承担部分而组成,你可以到社保局查您的账户,核实单位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的数额进行缴纳(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应当按照您的月工资的3%给您缴纳并划入您的个人账户,职工按照工资的8%缴纳),如果没有,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的部分以及承担滞纳金,至于单位预留的那笔职工养老金,你不能直接向单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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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时七折入股是否合法?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对职工个人出资给予七折优惠入股的做法具有合法性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七折即70%,高于65%的法定下限,因此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改制方案中确定的折股比例合法有效。实践中,改制企业往往通过净资产评估后,按照优惠比例向职工募集股本,职工实际出资额低于票面股本额,差额部分视为改制成本或对职工的优惠待遇。职工需要注意,其持股的股权份额应当以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的股本数为准,而非以实际出资额计算。例如以750万元总股本为例,职工持股2.5%对应股本18.75万元,七折后实际出资13.125万元,该出资额与股本额的差异不影响职工按18.75万股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七折入股不违法,职工不能据此主张返还出资差额,其股东权利和退股价格计算应依据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辞职后公司能否强制回购股东股权?
辞职不等于退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其股东身份并不自动消灭。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应当基于法定情形或章程约定,且需经股东本人同意。职工辞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导致股权转让或回购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辞职必须将股权退回公司,该规定若未载入公司章程,且未经股东本人同意,则对股东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公司若要实施回购,必须与股东协商一致,并按照合理价格支付对价。实务操作中,公司常以内部管理办法或职工持股会章程为依据强制要求退股,这种做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股东可以拒绝公司的强制回购要求,若公司强行办理股权变更或拒绝支付合理对价,股东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股权管理办法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且与公司章程内容一致,则有可能被视为股东意思自治的结果,从而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因此,股东在决定辞职前应审阅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权衡利弊,必要时可先行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避免强制退股带来的价格损失。
退股价格应如何计算?按原始出资还是净资产?
退股价格的计算是职工股东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依据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和股权转让规则,股权价值应当反映公司当时的实际财务状况,而非仅以原始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为基准。实践中,司法审判和仲裁普遍倾向于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即退股价格等于退股时公司净资产乘以该股东的持股比例。以本案为例,公司改制时总股本750万元,股东持股2.5%对应18.75万股,若公司净资产增至1400万元,则合理的退股价款应为1400万元乘以2.5%,即35万元。当然,净资产为动态数值,应以实际退股日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按原始出资与上一年度净资产孰低值返还,这种计算方式可能低估股权价值,违背了公平原则。但该规定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载入公司章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了该计算方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法院可能尊重章程约定;如果章程未作规定,仅由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且该办法与章程冲突,则应以章程为准。因此,职工股东在主张权利时,应首先审查章程内容,找准法律依据。若公司执意按不合理低价回购,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净资产公允定价,胜诉关键在于章程的约定状态及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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