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何编写?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编写与股东职权行使展开,针对房地产公司全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场景,明确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企业法人,原自然人股东仅间接持股,无需在新公司文件中显示其持股比例。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同一人,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职权由唯一股东直接行使,以股东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董事选任不受股东身份限制,可由股东提名外部人员并经股东决议任命。文章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提供了实务指引。

法律桥网友songshu咨询:我所在的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股东2人,其中董事长徐占有股份75%,徐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李占股份25%,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工程方面工作,公司另外聘请一名常务副总经理程。

    现在公司要投资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现在的房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来投资,比例为100%,按新公司的规定,应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不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那么新公司的股东就是作为企业法人的房产公司,另外新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人。

    而徐对新公司的设立思路如下:让程来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正在编写新公司的章程,及办理相关手续,遇到的问题是:
    1、在新公司的股东手册中,股东写企业法人-房产公司,还是房产公司的股东徐、李二自然人并按原来的股份比例分配。按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理应为企业法人,但这样的话,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怎么显现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
    2、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吗?如果是,那么程就会必须是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让程来当执行董事是行不通的?
    3、公司既然没设股东会,那么法人代表的任免机构是新公司还是新公司的股东会?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新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行使。

songshu再咨询:您说:“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那么由此看来程就应该是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而程不是股东,因而程是不能被股东(会)选为执行董事的呢?您说:“企业法人是新公司的股东,徐、李二人没有股份,他们只是间接持股”,那么徐、李二人作为新公司的间接持股人,对新公司做决策等行使股东权利和职权时,是否要通过股东会议的形式来解决并作出决议呢(而新公司是没有设立股东会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无须显示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因为新公司的100%股权都是房地产的,徐、李二人没有出资,不是股东(股东只有一个,房产公司),没有任何股份。

2、法律没有规定执行董事与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人。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只能从股东里选取董事”,你的理解有误。因为董事由股东提名,然后由股东进行投票选举产生,股东可以提名自己的员工或者外面聘请的人来给大家投票选举。现在新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么可以用房产公司的名义选举程当执行董事,并且兼任法人代表或者不兼任法人代表,因为法人代表还可以由经理担任。

3、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房产公司作出的决议为股东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这个说法),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徐、李二人不是股东,公司也没有股东会可供参加。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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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应如何编写?

编写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时,首先需明确公司的唯一股东身份。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章程中应将出资设立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明确列为唯一股东,并载明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对于由房地产公司全额投资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只能是该房地产公司,原房地产公司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并非新公司股东,不应写入新公司章程,也不需要在章程中体现他们的持股比例。章程内容通常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值得注意的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章程应明确由股东直接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并规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此外,章程还应规定执行董事、监事的产生办法、任期和职权,以及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实务操作中,建议在章程中详细列明股东决议的作出程序,以避免未来产生争议。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责任,章程还宜加入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以降低股东连带责任风险。在编写章程时,应避免照搬多股东公司的架构,而应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进行个性化设计,确保章程合法、可操作。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职权如何行使?

一人有限公司因仅有一个股东,法律不要求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仍需行使相当于股东会的职权。股东职权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由于不设股东会,上述职权由股东直接行使,具体行使方式一般为:由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重大事项作出书面决定,该书面决定需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并置备于公司,以作为股东决策的留痕凭证。在本文案例中,新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房地产公司,因此股东职权的行使主体应为该房地产公司,而非其自然人股东徐某、李某。徐某、李某仅通过持有房地产公司股权间接享有权益,他们无权直接对新公司行使股东职权。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应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形成对新公司事项的股东决定,然后由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并出具书面股东决定。该股东决定可涉及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报酬,审议利润分配等事项。若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由非股东担任,也需通过该股东决定予以任命。由于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法律要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行使股东职权时,务必保持公司财务独立、决策程序合规,避免财产混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人?

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为同一人。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则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公司经理担任。也就是说,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可以分别为不同的自然人。在本文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拟设立的一人物业公司,股东可以决定由程某担任执行董事,同时也可任命程某为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强制要求程某必须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设经理,且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那么程某即使不是执行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反之,如果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则程某必须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并未限制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股东可以提名非股东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作出任命决定。因此,程某作为非股东,完全可以被股东(房地产公司)通过股东决定选举为执行董事,并依据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由经理担任。实务中,选择由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还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授权范围和控制权安排。若希望法定代表人拥有日常经营决策权,可由经理兼任;若希望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核心决策者担任,则应由执行董事兼任。无论何种安排,都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述,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需注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任命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对外代表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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