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公司实为合伙,股东是否负无限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关键在于企业实体的法律性质。工商登记为公司的,适用公司法,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仍应担责;登记为合伙的,适用合伙企业法,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名为公司实为合伙的情形,可借鉴英美法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否定公司人格而适用合伙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对此运用渐多但审查标准严格。本文对债权人追责路径选择与股东合规经营均具实务参考价值。

杨律师: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合伙企业,在公司未通过年检被注销后股东是否负无限连带责任?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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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关键看该实体究竟是公司还是合伙。如果工商登记是公司,则适用公司法,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情况,依然应当承担责任。在英美法中有一种公司法理论,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独资或者合伙,应当“揭开面纱”适用个人独资或者合伙的法律规定。这一理论比较适用你说的情况,近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运用这种理论,当然具体适用时还是相当严格的。

如果工商登记是合伙,则适用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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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名为公司实为合伙时股东责任如何认定?

名为公司实为合伙时,股东承担何种责任,关键在于对该实体法律性质的认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律规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但是,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屏障。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依法仍应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进一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实体虽登记为公司,但实际按照合伙方式运营,例如投资人之间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且不具备公司应有的治理结构与财产独立性,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思路,否定其公司人格,转而适用合伙法律规则,由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务中,债权人主张该路径时举证负担较重,法院审查也相当严格,通常要求证明公司人格形骸化、财产混同或投资人恶意利用公司外壳逃避债务。因此,投资人在设立企业时应审慎选择组织形式,规范出资与财务制度,避免因形式与实质不符而被穿透追责;债权人则应注意收集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凭证、经营决策记录等证据,以支撑穿透主张。

公司被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未通过年检被注销后,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析。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并不当然消灭其债务,也不当然使股东责任由有限转为无限。按照公司法律规则,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股东原则上仍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致使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甚至连带清偿责任。其次,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仍应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次,若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名为公司实为合伙,法院可能否定公司人格,适用合伙规则判令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提示方面,股东切勿以为公司注销即万事大吉,恶意注销、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被注销后,应及时核查其清算程序是否合法、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并据此选择追责对象与诉讼路径,必要时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或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责任主体。

何种情形下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是源自英美法的公司法理论,其核心含义是:当公司形式被滥用,名为公司而实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时,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适用个人独资或合伙的法律规则,令背后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司法实践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运用这一理论,但适用标准相当严格,并非只要形式与实质不符就一律穿透。实务中法院通常重点审查以下因素:一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账簿是否独立规范;二是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经营决策与治理结构,还是完全由个别出资人操控;三是出资人是否存在借公司外壳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恶意行为;四是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合意及实际履行行为。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伙合意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穿透后责任范围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等。操作指引上,债权人应围绕财产混同、人格混同、合伙协议、分红记录等方面系统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出资人则应完善公司治理、保持财产独立、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从源头降低被穿透的风险。需要提醒的是,该理论属于例外性救济,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个案结果高度依赖证据的充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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