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在一家01年转制的有限公司工作,并是该公司30位股东之一,几年来陆续有12位小股东提出退还股本金离开公司,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其操作方法是:公司奖励某个有功员工10万元(奖励前说好这钱是用来买股份的),然后该有功员工将10万元奖金向公司购买股份。
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余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证困难怎么办?
网友解答:如果他们处理成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下:
问题1:“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此处可能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如果是老板个人作为受让人来买下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老板通过控制公司来虚开劳务费用公司的资产来购买则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当然也就侵害了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2)如果公司以自身的名义来买下这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这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回购公司的股份,公司通过虚开劳务费的方法来收购12位小股东的股份,导致了公司财产减损侵犯了公司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诉讼解决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说不定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但是可以想象举证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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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是否合法?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的行为通常不合法,尤其在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东出资后,其出资财产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无权随意撤回出资。合法的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需符合法定情形)或减资程序等,且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本案中,大股东通过虚开劳务费提取现金的方式退还股本金,实质是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支付退股款,这不仅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也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的权益。若该行为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实务中,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会重点关注资金流向、决策程序以及是否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因此,小股东若遭遇类似情况,可收集转账记录、财务凭证、股东会决议缺失等证据,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公司奖励员工购买股份的操作有何法律风险?
公司奖励员工购买股份的操作存在多重法律风险。首先,若公司直接将资金奖励给员工,员工再以该资金购买公司股份,这可能构成变相发行新股,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增资扩股程序,否则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股份授予无效。其次,如果奖励资金来源是公司资产,且未经过合法利润分配或股权激励计划,则属于挪用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本案中,公司老板将退股所得的10%股份奖励给“有功员工”,并要求员工用奖励的10万元购买股份,这实质上是公司将自身财产转移给特定员工,再通过购买股份的形式将股权重新分配,规避了股东会表决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该操作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相关决议或行为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此外,若用于奖励的资金来源于虚开劳务费等违法手段,还可能涉及税务违法和财务造假。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可主张该奖励行为未经同意,要求确认股份归属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及应对举证困难?
小股东在发现大股东非法退股或变相分配股权时,维护权益的首要途径是依据公司法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股东权益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新公司法,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逾期未起诉,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使侵害行为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根据“程序从新”原则,只要起诉时新法已生效,仍可适用新的诉讼机制。针对举证困难,建议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诉请法院强制查阅。同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流水、税务申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存在虚开劳务费提现的事实。此外,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虚开发票行为,利用行政调查获得的证据支持民事诉讼。实务中,小股东还可在律师协助下申请证据保全,防止大股东销毁或篡改关键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务必及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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