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3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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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适用条件包括:作品类型限于文字作品片断或短小文字作品(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单篇不超过2000字,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单篇不超过3000字)、短小音乐作品(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单幅美术或摄影作品;教科书定义排除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等;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实务操作中,教科书汇编者应仔细核查作品是否属于“短小”范畴,并保留使用记录,避免超出范围导致侵权。常见争议聚焦于“短小”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汇编多篇作品是否仍属“片断”以及字数计算方式。风险提示:若使用整篇作品或超过字数限制,则不再适用法定许可,需取得著作权人单独授权,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如何确定?
教科书汇编者使用已发表作品需按法定标准支付报酬,具体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对于音乐作品有两个以上作者的,应等额分配,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改编作品时,报酬总额按上述标准确定,再由改编作品作者与原作品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等额分配。实务中,文字作品字数计算应以实际使用字数为准,排除标点符号和空格,但合同或惯例可能有不同处理。常见争议点包括:改编作品的报酬分配比例、音乐作品作者人数众多时的分配操作、以及录音制品中是否包含词曲作者报酬。风险提示:教科书汇编者需确保支付对象准确,若无法直接联系著作权人,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并保留支付凭证。此外,报酬标准可能随经济水平调整,需关注最新法规动态。
如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教科书汇编者若无法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依法将报酬及使用作品情况(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字数、出版时间等)交给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应在收到报酬后6个月内转付给著作权人,并编制转付记录。教科书汇编者自交付报酬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教科书汇编者还应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样书,可一并交给集体管理组织转付,转付费用由汇编者承担。集体管理组织需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网站公告上一年度使用作品情况,确保透明度。实务操作中,教科书汇编者应优先选择与所使用作品类型对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付责任。常见争议包括:集体管理组织转付延迟导致的著作权人索赔、未及时公告引发的知情权纠纷。风险提示:汇编者切勿在未支付报酬或未交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建议定期核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公告记录,确保报酬已及时转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