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李生咨询:我有个外国公司的朋友,他的外国公司用两个中国人(其实是雇用的经理)的名义开了内资的有限公司。现在他公司希望将该公司变更为该外国公司独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内资公司所有投资都是该外国公司支付的),请问:
1、可不可以按1元的价格从两个中国股东购买100%股权,政府会批准这种转让吗?或者可以办理无偿赠与吗?如果都不可以,有什么办法呢?
2、可不可以保留其中一个中国人,比如10%的股份,成立一个外国公司90%,该人10%的合资公司?
3、如果完成了股权变更,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补偿(如果不炒掉任何一个员工)?
4、办理这些手续大概有多少费用,包括审批费(比如评估、注册、等等)。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朋友公司的现状目前涉及到一个隐名投资的问题,在法律上操作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他们办理前需要明确几个前提,否则很可能陷入被动。
所谓隐名投资即是真正的投资人隐去其身份,而由其他人员作为外部的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双方没有办理变更前,从法律上来说,该公司的两个经理即是公司的投资人。所以如果说这两个经理愿意配合真正的投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那么双方只要签订好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由于是外商投资,需报当地外经委审批,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实现目的,你所关心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对双方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不做限制,由双方协商确认,一元转让也可以,办理中外合资也可以,前提即是确定两个经理对此愿意配合。
如果不确定其是否愿配合办理,你朋友需考虑当时在设立公司时双方是否签订有相关的隐名投资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否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公司目前是否有你朋友在实际经验,如果都是“否”的话,建议慎重处理,需要在采取措施前现行进行一些先期的取证工作,以保证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否则将会很被动。
李生再咨询:但是现在问题是他咨询的律师说,根据国家外资并购的规定,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收购价要按评估来,1元收购的不会批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最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或者资产转让确实需要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依据参考,由于你朋友本身即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次办理手续只是恢复其股东身份,故只要其他两个显名股东愿意配合的,评估价不会在实质上构成障碍,即使有问题,隐名股东还可通过股东确权之诉来确认其股东身份。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马律师提出的建议审查认为可行后,价格不是问题,因为既然该两个中国人是“雇佣”的,并且愿意“配合”的,那么合同上虽然写着一个价格,但是可以让这个价格永远是一个纸面上“价格”,不给付真金白银就可以了!政府主管部门如此规定,只是为了防止避税。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外国公司利用两名中国人的名义在国内设立了一家内资企业,该外国公司打算收回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何简便的操作方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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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投资的外国公司如何收回股权?
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去身份,由他人作为工商登记股东的情形。本案中,外国公司是实际出资人,两位中国经理是显名股东。要收回股权并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最简便的路径是取得两位显名股东的配合,由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显名股东名下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由于受让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该股权转让须报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显名股东拒绝配合,则需审查设立公司时是否签有隐名投资协议,该协议能否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以及外国公司是否有实际经营管理证据。如有,可通过提起股东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外国公司的股东身份,再凭生效判决办理工商变更。若缺乏书面协议且无实际经营证据,则法律风险较高,需先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避免陷入被动。实务中,建议隐名投资双方在设立时即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明确出资、收益、表决权及显名化条件,并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经营决策文件等证据,以便日后顺利完成股权收回。
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时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但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转让价格必须等于评估值。法律对股权转让价格本身不作限制,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因此,在显名股东愿意配合且外国公司能证明其实际是真实投资人的情况下,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并非当然不可行。实践中,外资审批机关主要关注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逃避税收或其他规避法律的情形。由于本案中外国公司本来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有投资均由其支付,此次转让只是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评估价不会构成实质障碍。即使审批机关对低价转让提出质疑,隐名股东仍可通过股东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地位。此外,需要注意低价转让可能引发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独立交易原则核定转让收入并要求缴纳相应税款,实务操作中应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另一个可行思路是保留一名中国股东10%股份,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样需要履行审批程序。无论选择何种路径,都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交易文件,确保程序合规。
保留部分中方股权设立合资企业是否可行?
可行。外国公司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名中国股东10%的股份,由外国公司受让剩余90%股权,从而将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一路径本质上仍然属于股权转让,需遵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与全部收回股权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相比,保留部分中方股权的合资模式在审批和操作上可能更为灵活,因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明确鼓励的企业形式,只要股权比例、出资方式、治理结构等符合法律规定,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较大。但前提仍然是该中国股东愿意配合并继续持有股份,双方需就股权转让价格、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组成、利润分配等事项达成一致。若该中国股东原本仅是名义持股,实际不参与经营,则合资模式相当于继续保留代持关系的一部分,应通过显名化安排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只要不解除劳动合同或裁员,就不存在法定的员工补偿义务,股权变更本身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评估费、审批费、工商登记费、律师费等,具体金额因地区和复杂程度而异,建议事先做好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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