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您好!请教两个问题:
一 因在内地注册一个公司所需费用太高,我拟在一代理注册香港公司的机构注册一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办事处名义进行公司业务运作,不知这合法不合法!!如不合法,还需要那些手续!!要怎样做?要注意那些方面的问题??
二 香港公司在内地开展业务时,所开发票是内地的呢,还是香港的呢?交税要交给内地还是香港呢?还是分开交??有哪些税??
李华
李先生:您好!
在香港注册公司确实费用较低,但是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仍需一定的费用,且代表处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联络、信息收集等活动,因而以香港公司驻内地代表处名义从事业务运作是不合法的。
如果您决定注册香港公司,并设立内地代表处,须向驻在地外经贸部门申请,并经工商登记即可。
至于发票和税费,因为代表处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发票问题,但是仍需交纳税务部门核定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当然,香港公司仍需在香港纳税。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能否以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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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内地关于外商代表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代表处属于非经营性机构,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代表处只能从事与其境外母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性工作,例如市场信息收集、产品宣传推广、业务联络与咨询沟通等间接性、辅助性活动,绝对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包括签订经营性合同、直接收取货款或服务费、从事生产制造或商品买卖等。若以代表处名义实际开展业务运作,则构成违法经营,可能面临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罚款甚至被强制撤销登记的处罚。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联络活动】与【经营活动】的边界,例如代表处代母公司洽谈业务并促成交易是否违法,一般认为促成交易本身可以,但以自己名义签约收款则超出许可范围。建议有意在内地实际经营的企业,应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与内地企业合作等方式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切勿图省事以代表处名义从事经营,以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影响后续投资布局。
如何合法设立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
设立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须履行法定的审批与登记程序。按照本文所述流程,应由香港公司向拟驻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交公司注册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任命文件等材料,经核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并办理税务登记等后续手续。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与要点:一是提交的身份与资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虚假材料将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被处罚;二是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须符合任职条件,聘用内地雇员还应通过指定的涉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代表处登记证载明的驻在期限届满前如需延期,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可能被吊销登记;四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对代表处设立的审批要求可能有所调整,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最新程序与材料清单。此外,代表处设立后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工商与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会重点核查其银行账户往来与合同签订情况,违规经营将被查处甚至撤销登记。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办理设立手续,确保程序合规、材料完备,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设立进度或留下合规隐患。
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如何纳税和开具发票?
关于香港公司内地代表处的发票与税务问题,由于代表处依法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以代表处名义对外开具经营性发票的问题,其日常开支可通过正规报销与核算方式处理。在纳税方面,代表处虽不从事经营,但仍负有内地纳税义务,须就其经费支出或核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现行税制下营业税已逐步改为增值税等税种,具体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通常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同时,香港公司本身在香港注册成立,其来源于香港的利润仍须依照香港税法在香港申报缴纳利得税,两地纳税义务互不替代。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代表处经费支出的界定与核定标准、母公司通过代表处间接在内地产生经营收入时的税务处理、以及两地税收安排下的避免双重征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若代表处实际从事了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征税方式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必要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妥善处理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税务合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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