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民营企业,董事长独揽大权,小股东不满,怎样才能退股?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转制民营企业小股东退股困境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以股权转让为原则,禁止擅自抽回出资,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方可请求公司回购;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的解除与股东退股系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文章结合咨询者遭遇的董事长独揽大权、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等问题,提供了证据搜集方向与维权路径,强调诉讼中证据的关键作用,对同类转制企业中小股东维护权益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撸子咨询:2002年我在一个每年产值过亿的转制民营企业入股24万元,公司共有股东56个人,但大股东只有几个,其余全是职工入股、金额较小。董事长是最大股东也是原企业的厂长。因此董事长从一开始就独自控制该企业,每年只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司任何大事都是他做主,也从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几年来他让车间主任等人员每月少报产量5%,约人民币60万元左右。通过不入账等方式将产品运出去,收款后又以其亲信等人名义存入公司收取利息或私分。但这些事实公司很多人都知道,但却没有证据。如今他又做主将公司一个每月有盈利36万元的分车间承包给他有亲密关系的另一个大股东,其中条款明显是有损多数股东利益的,由于我的反对,此后有关会议他都不让我参加,并且在下个月就实行。此事他也没开股东会表决。届时就他签名就行了。鉴于此情况,我准备辞职,并提出退股。如果他不答应,我可以通各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吗?谢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为50人以下,不清楚你们公司是否有持股会之类的组织,也牵涉到你的股东身份是否在工商局有备案认可。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有详细规定,如果违背法律规定不经董事会、股东会擅自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与本公司进行交易,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面牵涉到很多举证困难的问题,需要结合证据来认定。

至于你准备辞职退股的问题,这里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独立处理。

辞职解决的是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

所谓退股,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擅自抽回投资,你目前可行的操作就是进行股权转让,需有第三方受让你的股份,并谈妥转让价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当然以上都牵涉到具体方案及文书的制作。

撸子咨询:我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20万元,我的工商登记为5%,但公司实际投入3000万元,并未验资。因此工商登记股东只有35人,其余股东只是公司内部承认,并发了股权证。其实本质上是集资。本公司的运作完全不是一个正规企业的管理,董事长抓全面,另一大股东抓财务、采购、销售。整个公司就两个人说了算。以前有大股东反对,他就给10%的利息让人退股,所以现在的股东全都是职工,没人敢反对他。企业也没前途,如今他想扣住大家的股份,不让人走。因此转让是根本行不通的,没人愿意承接。他又以各种理由不让退。

现在最麻烦的是新公司法上规定可以退股的条件有限,而我这种小股东确实又不能维护自已的权益,知道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但却没有证据。跟他们谈条件根本谈不通,只有诉讼才能有效,但诉讼讲证据。我很想从现在起搜集些证据,想请教从那些方面入手?谢谢。

公司法对高管违法行为只规定了: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好像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实际上我这股东当得很冤!又不能转让、又不能退股。只好任其宰割。难道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转制民营企业,董事长独揽大权,小股东不满,怎样才能退股?”,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5-12 22: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本文只要求3个faq,所以此处不需要第四个。

辞职与退股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处理依据和程序均不相同。辞职解决的是劳动关系问题,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劳动者依法辞职后,有权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转移社保档案等,公司不得以股东身份为由阻挠离职。但辞职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消灭,股东出资额仍属于股东财产,股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依然存在。退股则是公司法层面的股东退出机制,我国法律不允许股东随意抽回出资,因此退股并非简单地向公司提出退还出资款,而是要遵循公司法的具体路径。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向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股权;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通过减资程序退出(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通知债权人);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实务中,很多小股东误以为辞职即可同时退出公司并收回股款,这是错误的认识。如果公司不存在法定回购情形,且没有受让人愿意接受股权,小股东的股权可能暂时无法变现。但辞职仍可作为一种施压手段或战略步骤,例如辞职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避免因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交织而承担额外义务,同时也可为后续诉讼或谈判创造有利条件。建议小股东在辞职前先与公司沟通股权转让事宜,或寻求第三方收购,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大股东损害赔偿,以增强谈判筹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