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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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公司与停产国有企业联营,按70%和30%比例出资是否合法?
合法,但需履行国有资产投资法定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出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且须办理产权过户至联营企业名下。完成上述手续后,合作即合法有效,70%和30%的持股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投资联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须经审计和评估,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具体包括: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双方签订联营协议,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联营企业登记,最后完成厂房设备的过户手续。这些程序性要求缺一不可,否则联营可能无效。
联营出现亏损时,国有企业投资的厂房设备是否需要承担亏损?
需要,但承担亏损以联营企业财产为限。既然国企已将厂房设备过户至联营企业,该资产即成为联营企业法人财产,亏损时须用于清偿债务,国企不得任干预或抽回。依据《民法典》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国企无需额外用其他资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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