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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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按七三比例联营合作是否合法?
这种合作模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民营企业以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出资,国有企业以现有的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作价入股,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如民营方占百分之七十、国有方占百分之三十)分享权益,属于典型的联营或合资经营安排。但合法性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办妥全部法定手续:其一,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资;其二,双方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防止国有资产被低估流失,也避免日后对出资价值产生争议;其三,应当签订规范的联营协议或合资合同,明确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治理结构等核心条款。只要上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该联营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国有企业投入联营的厂房设备能否承担经营亏损?
这是联营双方尤其是民营方最关心的问题。厂房设备一旦作为出资投入联营企业,并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和转移手续,其所有权即从国有企业转移至联营企业名下,不再属于国有企业的财产,而成为联营企业的法人财产。因此,日后联营经营发生亏损时,这些厂房设备作为联营企业的资产,当然要用于承担经营风险和清偿债务,这正是【以出资承担经营风险】的基本法理。对民营方而言,其意义在于:第一,出资完成后国有企业不得以资产系国有资产为由收回、干预或主张特殊保护;第二,亏损由联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各方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民营方无须替国有方分担额外义务;第三,若国有企业未办理过户仅交付使用,则资产权属不清,可能引发争议甚至被认定出资不实,故务必在合作之初即完成过户登记,确保权属清晰、风险隔离到位。
国有资产参与联营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和手续?
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联营,程序合规是整个交易合法有效的基础,实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国有企业内部须依照公司章程和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涉及重大资产投资的,通常还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防止越权处置国有资产。其次,无论民营方的技术、管理出资,还是国有方的厂房设备出资,凡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均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股权比例的依据,这既是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流失的硬性要求,也是避免日后出资价值争议的关键证据。再次,实物出资必须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厂房设备等资产应依法过户至联营企业名下,使联营企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财产权。最后,双方应签订书面联营协议,就出资额与比例、治理机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退出安排等作出明确约定。上述手续全部办妥后,联营关系即合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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