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法人都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简言之,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但公司法却要求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公司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投资人。所以,这两个规定有没有冲突?还是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算是公司法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句话的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是指公司法以外的“法律”而非公司法本身。而《合伙企业法》属于法律,所以,可以认为该法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从上面所引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知非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的一般性的公司可以设立普通合伙,同样,“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也是合伙企业法对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不是已经包括了“国有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法将上述二者并列,是不是在立法上犯的一个低级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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