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miao咨询:我们公司是担保公司,最近有一笔业务,委托方是合伙企业,可能在一年的委托期限内要变更成有限公司,出资人就是原来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是以注册资本承担,请问这家企业如果变更成有限公司后,那么如果我们向他们追偿,是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还是还能够让原合伙人即现在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企业形式的变更不会在实际上影响债务的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来承担原公司的债务。但你的问题应该不成为问题,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不允许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注销原合伙企业,重新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你们需要在其注销前行使债权。
Damiao再咨询:我们公司就是要求的这个合伙企业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反担保,但现在还有这个疑惑,就是假如以后发生代偿,本来按照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人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是如果在一年的担保期内合伙企业终止,转而成有限公司,那么我们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后,假如发生代偿,我们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及这个公司的资产作为代偿范围,那么就不能在向合伙企业那样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是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问题,马律师已作了很好的解答。以下就作者还存在疑惑的地方补充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二者之间不能进行变更。因此,作者担心的问题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如果合伙企业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程序上必须是注销该合伙企业,然后重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流程中,要注销一家企业,则必须要公告,要清偿债务,贵公司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向其主张债权,如果该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的,则可以向合伙人追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该合伙企业不注销,另外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二者是独立的,互相之间不承担债务;如果合伙人将资产转移到公司,则贵公司对土地拥有的担保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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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还能追究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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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果合伙人将资产转移到新公司,担保物权是否受影响?
这是一个涉及担保物权追及效力与债权实现路径的重要问题。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法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具体而言,如果合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为债务设定抵押反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权即已有效设立。即使后来合伙企业注销,原合伙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转让给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但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只要抵押财产依然存在,权利人(担保公司)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担保公司无需担心因企业形式变更或资产转移而丧失对已登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可以依据抵押登记,直接请求法院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使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至新公司名下,只要抵押权已经登记,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不能以非债务人为由对抗抵押权人。当然,债权人需要确保抵押登记未过期、未注销,若因企业注销导致登记信息变更,应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保持权利公示的连续性。同时,如果合伙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除行使抵押权外,还可以依法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或请求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担保物权不因资产转移而受影响,但债权人应注重及时行使权利并完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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