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我爱家人咨询:请您看看这协议有问题吗?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 带有技术的两个自然人**
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支付乙方安置费20万元整。此安置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股份:甲方总股本金为2500万元整,其中乙方技术干股8%,自创立之日起5年内,乙方所持的干股不占有资产,但享有除资产占有权外的,如:分配、表决等其它权利,5年后,享有含资产占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乙方要求以现金投入股份2%,即:50万元整。此款以借款形式向甲方借款,从签约之日起2年内无息借款,2年后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乙方在甲方所占股份作担保,即乙方两人所持股份占甲方全额的10%。甲方每年对每个股东(包括乙方)按股份的比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税后利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及公益金后)进行分红。
三、工资从签订协议开始,每人发放工资为8000元/月,甲方承诺年收益大于50万元(年收益= 两人工资19.2万元整+10%股份的分红若干万元)。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月份计算年薪+分红(即4.166万/月)。
四、乙方进入董事会,并可以安排其他一人在财务部工作。此人工资及待遇与其它相同职位的财务人员一样,由乙方指定此人,由公司统一管理。
五、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六、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甲方不得辞退、开除乙方,但乙方犯有主观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重大原则性的过错,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辞退、开除。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带领甲方技术人员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使甲方产品收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厂家,成本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厂家,在项目建设到建成后的正常生产期间内,如果因为甲方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或者生产停顿并且长期无法开展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甲方应给予乙方200万元补偿金,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客观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况,补偿金为100万元,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
七、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任何股东不得在他处从事与此产品有竞争的行业,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甲方的一切股份及股东权利。
八、在甲方任职的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
九、甲方合并、分立、解散、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未尽事宜,双方商榷。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这份协议,你看了后感觉有陷阱没有?我就是乙方的自然人之一,我想提高技术所占股份比例和减少资金投入。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发起人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提高”。 其是第八条,我想去掉;因为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后企业到底咋样还不确定,也许垮掉了呢。因甲方代表是酒精沙场的大老板,经营有多家实体股份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简单的分析,该协议基本上表达了“干股”的一些含义,但是内容比较复杂,混乱。
首先,甲方作为一家公司,其无权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等,因此,以甲方的名义跟乙方签订协议给予分红权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盖章上好像股东也参与了盖章,因此说该协议明显的存在不规范之处。
另外,如果股东打算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以干股的形式分配给乙方,那么股东应当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书面的决议,或者甲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在此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另外,乙方是两个自然人,若其中一个违反了协议,那么将如何执行呢?例如:第六条,因此,建议将乙方的两个自然人分开,或者可以各自分别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是股东、公司)签订这个协议。
第二条意思表达不清楚。这条款关于股东入股的问题,现在总股本为2500万,但是股东入股后,股本变化了,股权比例也相应变化,但是协议上好像体现不出来。股东入股后,立即享有股东身份,但是上面第一条约定的8%股不享有完整的关东权利,那么这2%的股权的权利如何呢?约定不明确。
股东入股,那么应当办理股东入股手续,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有漏洞)。
关于公司分红问题,协议没有约定乙方是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资料(或状况),若公司盈利但是已没有营利为理由不予发放8%的干股分红,则难以保障权益;关于进入公司的董事会问题,没有约定是否享有董事的权利,没有约定是否能会被撤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提问中提到的第八条,意思表达不清“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意思是“三年内”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理解起来容易有争议!
提问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是过时的条款,该条款是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生效,旧公司法已经不再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个人出技术与某公司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协议是否存在问题?”,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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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干股协议中公司主体签署是否有效?
在技术干股合作中,若协议以公司名义而非公司全体股东名义签署,其法律效力存在显著瑕疵。因为股权及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法归属于公司股东,公司本身无权处分股东的股权权益。实践中,若公司盖章但股东未共同确认,该协议对股东不产生约束力,技术出资方可能无法主张干股对应的分红或表决权。有效的操作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书面决议,明确同意将一定比例的股东权益以干股形式授予技术方,或者由全体股东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以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协议仅可能被视为公司对技术方的薪酬或奖励承诺,而非股东权益安排,技术方无法获得股东身份及相应保护。此外,技术方应在签署前核查协议签署主体是否包含全体股东,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权利落空。若已签署不规范协议,应尽快通过补充协议或股东会决议予以补正,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确保法律效力稳固。
技术入股时如何保障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技术入股方在协议中仅约定分红比例,却未明确知情权与分红保障机制,是常见风险。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权利,但干股若未登记为正式股东,则难以行使这些权利。为避免公司以亏损为由拒绝分红或隐瞒利润,技术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须定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保障技术方或其委托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原始账簿;分红条件与时间应具体化,比如约定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后必须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时设置违约责任,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分红,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此外,建议技术方将干股转化为正式股权并办理工商登记,或至少将干股权利写入公司章程,以取得对抗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于实际出资的2%股份,应明确股权登记、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更新,避免权属争议。如果协议仅载明分红权而未明确知情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基于股东身份或合同约定裁判,但举证难度较大,因此事前约定越细致,后期保障越有力。
协议中退股和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常见争议?
该协议第七条、第八条在退股与竞业限制上存在显著歧义和风险。第八条“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一语,可被理解为“离开后三年内可以退股”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退股”,意思相反,极易引发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股东退股一般需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若约定不明,法院会结合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但技术方处于被动地位。建议明确表述为“股东离职后满三年方可转让股权”或“离职后三年内不得退股,三年后可协商转让”。第七条约定离任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承担200万元违约金并视为放弃股份,此条款需注意合理性与可执行性。竞业限制的对象通常限于董事、高管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三年期限及200万元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过高,但法院会结合技术贡献、行业特点及实际损失酌情调整。此外,条款中“主动放弃股份”与违约金并行,可能构成重复惩罚;且技术方若因甲方违约被解雇,是否仍受竞业限制未予明确。建议在协议中区分主动离职、协商解除和违法解聘等不同情形下的竞业限制义务与补偿金安排,避免权利义务失衡。同时,对“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等模糊表述,应列举具体情形,减少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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