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Venny咨询:我们公司准备分一些股份给员工,请问以什么形式最好呢?我的前提是:
1、分的股份的员工没有经营管理权、决策权;
2、股份在员工离职后仍属于公司。
有朋友和我说这个叫按照股份的比例分红,不叫转让股份。是这样吗?在操作这个事情的时候,我需要注意哪几点呢?谢谢! 因为以前转让过公司股份给员工,结果后来她辞职了,还老回来要挟公司,头大!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如果就转让股份限制其股权,据我现在的了解,是不能的。股权是股东对工资出资取得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想你说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属于公益权。但有一点是可以做的,那就是职工离开公司后,该职工所持有的股份仍归公司所有,那就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该职工离开企业后,其所持有的股份比较无条件转让给其他股东,股份的具体价格,可以定一个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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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员工股份分配选择分红权还是股权转让?
企业向员工分配股份时,首先需要明确激励的法律性质。如果企业仅希望员工分享利润,而不赋予其经营管理权、决策权等股东共益权,那么较妥当的做法是设置“分红权”或“利润分享计划”,而非直接转让完整股权。分红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或章程约定产生的债权性权利,员工据此可按比例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但不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知情权等。而股权转让则会使员工成为正式股东,依法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即使公司章程对表决权作出限制,员工仍可能主张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增加公司治理成本。实务中,若企业坚持转让股权,则必须接受员工取得股东身份的法律后果,仅通过合同或章程限制其参与经营管理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难以对抗法定权利。因此,从风险控制角度,若目的仅为激励员工,应优先考虑设计独立的分红权凭证或虚拟股权方案,明确权利范围仅限分红,不涉及表决和决策。同时,在协议中载明分红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终止条件等,避免后续争议。若企业确需员工成为股东,则应同步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表决权、退出机制等作出详尽安排,以降低管理风险。
如何约定员工离职后股份必须转回公司?
员工离职后股份归属问题,是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核心风险点。若员工通过受让或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份属于个人财产,公司无法单方面收回。为实现在员工离职后股份强制返还的目的,最可靠的路径是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强制转让条款,同时要求所有股东签署一致的股东协议予以重申。具体操作上,应约定:当员工因辞职、解雇、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应无条件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回购。转让价格不能随意确定,必须遵循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参照标准,通常可以采用公司最近一次审计的净资产值、评估值或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如按出资额加计合理利息),并在章程中明确价格计算方法,以防离职时产生估值纠纷。此外,还需设定转让程序,如离职后特定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违约责任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强制转让条款必须写入公司章程,仅靠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约定效力较弱,因为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同时,为增强可执行性,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包含“离职即触发转让义务”的条款,并约定如果员工拒绝配合,公司可依据章程直接办理工商变更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转让条款,但会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强制规范以及价格是否公允,因此务必确保条款合法且公平。
员工持股操作中常见争议焦点有哪些?
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和退出环节容易引发多种争议。第一,关于权利性质界定:员工获得的是完整股权还是仅分红权,若协议表述模糊,员工可能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进而要求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甚至查阅会计账簿,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因此书面文件必须明确区分两种权利,并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保持一致。第二,关于离职回购的价格:这是最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员工可能认为公司设定的价格过低,而公司则认为应严格按约定执行。司法实践中,若章程或协议约定了明确的计价标准(如净资产、评估值、原始出资额)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予以尊重;但若约定明显不公,例如无对价收回或严重低于公允价值,法院可能调整。因此建议在设定价格时参考独立第三方估值,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关于强制转让的效力:员工可能主张章程条款剥夺其财产权而无效,但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只要章程修改程序合法,且员工在取得股份时已知悉并同意该条款,强制转让约定有效。但需注意章程修改必须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第四,关于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员工离职后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公司需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强制履行,耗费时间成本。为防范此风险,可事先签署空白授权文件或委托表决权,但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员工持股还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转让和分红均涉及纳税义务,需提前规划。总之,企业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完整方案,尽可能将争议解决机制前置,减少后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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