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旨在介绍知识产权领域最新案例动态,但并非本所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并获取翔实的法律意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您可以写电子邮件至hl@hllawyers.com。如果您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中的某些话题感兴趣,欢迎联系我们。 本期导读 仿冒包装、装潢侵权 对象应为知名商品 本案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下称潘瑞克中心),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天坛公司),案由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受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先用权VS专利权 如何确定先用权范围 本案上诉人王孝忠、南宁市知新滑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新公司),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高公司),案由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法院为广西省高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诉人王孝忠申请日之前,被上诉人中高公司就已作好了生产准备,并生产销售了两个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因此于2003年4月终审认定中高公司对"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实用新型专利享有先用权。 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 终审判决侵权成立 本案上诉人海南经天公司,被上诉人海口网威公司,受理法院为海南省高级法院。本案中,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在2000年被海口网威公司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海南经天公司虽然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海口网威公司网页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收集和编排整理,且双方在分类和用语上还是稍有不同。因而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注册域名被"抢"走 代理公司应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澳中科技发展集团,被告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案由是计算机网络注册域名侵权。受理法院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03年5月判决公众公司向澳中集团退还服务费5950元,并赔偿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澳中集团15000元;驳回澳中集团澳中科技发展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龙大"鲁花"龙口粉丝案 终审判决不侵权 本案上诉人山东龙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大集团),被上诉人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下称鲁花公司),案由是使用相似的龙口粉丝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理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征集"企业标识"引发著作权纠纷 企业终审胜诉 本案上诉人张宗仁,被上诉人安徽省徽商集团,案由是著作权纠纷,受理法院为安徽省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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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中的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知名商品需要综合考量商品的质量、销售时间、销售地域、市场份额、广告宣传以及在相关消费者中的信誉度等多种因素,且主张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维权时,必须提供针对涉案产品本身的直接证据,例如该产品的专项广告宣传合同、销售记录、市场份额审计报告等。如果仅仅提供企业整体的广告宣传、其他关联产品的销售额说明、纳税十强等企业级荣誉奖牌,或者仅凭单份消费者推荐荣誉证书,而无法证明涉案特定产品的市场占有量和知名度,法院将不予支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整体知名度与特定产品知名度的混同,以及单一荣誉证书在缺乏客观销售与宣传数据佐证时的证明力极其有限。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档案,单独留存特定产品的市场推广与销售数据,以便在遭遇仿冒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利先用权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与确定?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关于先用权范围的界定,司法实务中应将其理解为维持先用权人原有的产量。如果先用权人的实际产量并未达到其设备的设计能力,那么其使用原有设备所能达到的产量,也应当被认为是在原有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扩大。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主张先用权抗辩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例如厂房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凭证、试生产记录等,并且要严格将后续生产规模控制在原有产量范围内。任何超出原有设备产能或新增生产线的扩产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超出先用权范围,从而构成专利侵权。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申请日前准备工作的完成度认定,以及原有产量是以设计产能还是实际产量为准的问题。企业在实施先用权时,务必保留好申请日前的生产台账与财务凭证,以准确锁定原有范围。
征集企业标识活动中著作权的归属应如何判定?
在征集企业标识的活动中,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征稿启事的内容与双方后续的履约行为。企业发布诚征标识启事并声明获奖作品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属于发出要约;投稿人按照启事要求投稿,既是对该要约的承诺,也是对委托合同的履行,同时兼有向企业发出新要约的性质;企业评定作品获奖并作为企业标识,则是对投稿人新要约的承诺。随后企业支付奖金,既是履行合同义务,也视为取得标识知识产权所支付的对价。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举办标识征集活动时,必须在征稿启事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对价支付方式,并在评选结束后及时足额支付奖金,以避免权属纠纷。投稿人在投稿前应仔细阅读启事条款,一旦投稿并获奖,即视为接受相关约定,不得再主张作品著作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奖金支付是否构成著作权转移的对价,以及未按时支付奖金是否影响著作权归属。为防范风险,企业应保留好启事刊登凭证、评选记录及奖金支付流水,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从而合法取得标识的完整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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