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新安风咨询: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个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东通过。现在遇到一个问题: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经过5个股东表决、签字同意,但其中1个股东有不同意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那个股东就是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不知道我有没有把意思说明清楚,假如还需要提供什么情况,我可以补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看该决议的内容,如果该内容不涉及到他个人的,则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或法人代表去实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个人而他不执行,如果有股东协议书,看协议书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有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违约责任问题;最后,如果他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安风再咨询:我补充一下:决议内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其他股东都按时全部打入资金了,就他经公司多次催问,但他就是拒不打入,这就影响到公司正常的运转。
我查过各类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没有涉及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处理问题。假如每个股东都为了某个问题没有达到个人的目的而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还怎样保证运转和生存?再说,他不执行决议所造成的损失怎样去评估?又怎样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赔偿?赔偿的额度怎样掌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首先要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东会是否有权限来就“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来作出决议,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权限的范围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股东会乃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限范围乃决定公司内部的事情,至于股东是否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则属股东个人决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决议。
对以上“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增资来解决: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各自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增加出资,同时规定若某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者,其该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东按照比例认购。此时,若该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必将降低。(当然,借贷关系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完全是两码事。)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说的,那股东除了出资以外,公司流动资金有困难,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那每个股东都可以不闻不问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随他去了吗?这到是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了。这说明某个股东可以不顾自己个人的投资的风险,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东的投资全部拖死了,这到是个歹毒的主意。
因为5个股东中,有2个股东是很有实力了,其中一个有上亿的资产,老员工也有几百万的资产,还有3个股东都是工薪阶层,但现在这3个股东持有52%的股份,那2个股东持有48%的股份。那两个股东就是要通过不断的扩股,把其他3个的股份变成零头,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变成他们2个占绝对的控股,完全由他们2个人说了算。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的行为,有没办法去阻止他们这么做呢?
现在公司就是按照他们2个人的意见,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造成现在公司的流动资金运转不灵,他们之中是一个股东就故意不肯对公司出借资金,用这个办法来迫使这3个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算是什么行为,这个行为是合法还是合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他们的恶意行为?
恳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帮助,现在公司到了紧要关头。在此,先谢谢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职权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规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合同关系,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确定,只要借贷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合同,股东不存在借款的义务。公司本身是一个“资合”与“人合”的混合体,若股东不和或某股东宁愿投资失败,则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影响,这样的问题,法律也难以解决。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律规定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属于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这样的举措需要5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从程序上来保护自己权利。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的看法,那这个公司只有这么干耗而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了?对于公司向股东借款可是通过股东会形成一致意见的呀,但到实际执行时,就是那个股东不肯借给公司了。现在股东不和的很显然的,那个股东既不转让股份,也不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那到时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样按照比例分红,那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这个是绝对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他们没办法随意扩股。
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采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待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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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如何处理?
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处理需区分决议内容的法律性质。如果决议事项属于公司内部经营决策,例如选举董事、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程序性事项等,且该决议在程序上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不执行决议的股东可能构成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其责任,包括要求赔偿损失。但如果决议内容涉及股东个人财产处分义务,例如强制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追加投资等,则属于股东个人意思自治范畴,股东会无权强制通过,该部分决议因超越股东会法定职权而无效,无法强制执行。实务中,对于股东不执行合法有效的决议,公司首先应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其次,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害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若股东行为严重妨碍公司经营,且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可考虑通过诉讼解决。但需注意,法律并不提供强制股东配合履行个人义务的一般救济,事前通过章程明确约定股东义务及违约责任更为关键。
股东会能否强制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
股东会不能强制要求股东借款给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自愿原则,是否出借资金、出借数额及条件均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订立合同。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其职权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处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事项,无权通过决议为股东设定个人债务或财产给付义务。即使全体股东以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决议,要求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该决议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为该股东并未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若公司确实面临流动资金困难,合法且有效的替代方案是启动增资程序: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若有股东不愿增资,可由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认购其未认缴部分,从而在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同时调整股权比例。此外,公司也可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股东会决议中若含有强制借款内容,应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相关股东可依法主张权利。
如何应对恶意股东通过增资稀释小股东权益?
恶意股东试图通过反复增资稀释小股东权益,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小股东可从以下方面依法应对:第一,程序审查。增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若大股东未经合法程序、未通知全体股东或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小股东可请求撤销该决议。第二,优先认购权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小股东应行使该权利以维持持股比例。若大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排除小股东优先认购权,且无正当理由,该决议可能因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而无效。第三,经营决策权限限制。公司超出注册资金多倍投入扩大生产属于重大经营方针,若章程规定此类事项须经更高比例表决权通过,小股东应监督是否满足章程要求。第四,损害赔偿。若能证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滥用禁止的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五,僵局救济。若公司内部矛盾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小股东可依法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但这应是最后选择。实务中,事先在章程中设置反稀释条款、特定事项超级多数决条款以及股东义务违约责任条款,是最有效的防患于未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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