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Jcfy咨询:请教各位高手: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其原来所享有的债权,有诉讼时效吗?具体案情是:
1996年,个体户A向某国有企业B赊购洗衣粉一车,价值2万元。此后,B企业从未以任何方式向A催要过。2004年,B企业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按清算组提供的帐目,要求A清偿拖欠的货款。A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以前该企业享有的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之说了,这样做,是出于保护破产企业权利的考虑。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来说明。我与法院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认为既使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破产的,就什么都有理了。
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还不是发生在一地的一家法院,我见过至少两家法院对十多起破产案持这种观点。请各位高手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74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经丧失时效没有关系。
Jcfy咨询:听杨律师这么说,那还是有时效之说啊。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诉讼时效之利益,乃法律为了惩治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债务人享有的法定利益,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之,故法院的说法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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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同样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法律的安定性。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破产企业,其享有的债权均适用统一的诉讼时效规则。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形成的对外债权,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则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破产程序本身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恢复法律强制执行力。实务中,部分法院或清算组误以为企业破产后所有债权不再受时效约束,甚至援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来支持该观点,这属于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该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形下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即时效重新起算,但前提是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对于从未催收且已超过时效的债权,不适用该规定。因此,破产管理人追收债权时,应当首先审查每笔债权的诉讼时效状态,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清偿。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不能以保护破产企业权益为由架空时效制度。
破产程序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破产程序本身不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重新计算,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根据现行民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典型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属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存续但处于清算状态的特殊阶段,该程序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也不具有使已届满时效的债权重新起算的效力。实践中,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会依据企业账簿向债务人追收债权,部分法院据此认为既然进入了破产程序,所有债权就应当重新获得保护,甚至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种观点混淆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保护功能。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债务人基于诉讼时效已经取得的合法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本身并未消灭,但债权人的胜诉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破产程序中追收债权,本质上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包括诉讼时效制度。如果清算组主张债权时,债务人以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时效是否届满以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而不能以企业破产为由否定债务人的时效利益。因此,破产程序不产生时效重新计算的后果,管理人必须在时效期间内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法律手段,以避免债权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清算组追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清算组追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制度赋予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法定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债权人主体的变化或清算程序的启动而消灭。清算组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其职责是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但这一职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债务人自愿履行等法定例外。实务中,一些清算组或法院认为,破产程序具有特殊性,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及其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放宽时效限制,甚至直接否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条款主要明确的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可能构成时效中断,以及管理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如何影响时效计算,并未规定破产债权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相反,破产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均强调,破产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实体权利义务。具体到追收对外债权,如果该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有效的中断事由,清算组通过诉讼方式追收时,债务人以超过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清算组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或者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自愿作出履行表示,则该债权仍可能获得清偿,但这属于债务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改变时效届满的客观状态。因此,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立即梳理所有债权清单,核查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并迅速采取催收、公证送达、提起诉讼等有效方式中断时效。对于已经超过时效且难以补救的债权,应当评估追收成本与胜诉可能性,避免浪费破产财产资源。同时,清算组也应向债权人会议披露相关风险,确保破产程序合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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