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两人各占50%股份,一股东想转股或结束公司,另一股东都不同意,怎么办?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两人各持5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方股东欲退出或解散公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困境,提供三种法律路径:一是维持公司现状,等待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依法解散;二是在经营期内因表决权对等导致公司僵局时,股东可诉请法院解散公司;三是提示股权转让遇阻时无法单方强制退出。文章强调股东应善用公司章程设计,并注意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与实务举证要求,为同类股权僵局提供解决思路。

法律桥网友Leongu咨询:一个企业,如果是甲乙各占50%股份,乙方想结束公司,甲方不愿意,也不愿购买乙的股份,同时没有第三方购买乙的股份。请问乙方该怎么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维持公司现状。
2、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的,经营期满即可解散。
3、在经营期内双方若因表决权相等而无法作出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诉请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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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两人各占50%股份,一方想退出但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在两人各持50%股份的有限公司中,若一方股东希望退出而另一方拒绝配合,首先应审视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是否预设了退出机制,例如股权回购条款、异议股东评估权或特定情形下的强制转让安排。若无此类约定,股东不能单方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也不能强制另一方购买其股份。此时,退出方需寻找外部受让人,但若无人受让且另一方明确拒绝购买,则股权转让路径受阻。在此情况下,退出方仍可继续持有股权,依法享有分红、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同时可尝试通过协商修改章程、增加表决权分配机制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来打破僵局。若双方矛盾导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则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须注意,司法解散属于救济性措施,法院会严格审查公司是否确实陷入管理僵局、继续存续是否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解决途径。实务建议股东在合作初期即在章程中明确僵局处理规则,例如设置轮流担任执行董事、引入外部董事或约定一方退出时的估值与回购方式,以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公司陷入僵局时如何通过司法解散实现退出?

当两人各持50%股份的公司因股东意见对立而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通常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实务中,法院强调解散公司是最后手段,要求原告股东举证证明其已尝试协商、调解、股权转让等替代方式均告失败。因此,主张解散的股东应系统收集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表决僵局的会议记录、通知函件、往来邮件等证据,并证明公司业务已陷入停滞或持续亏损。还需注意,司法解散之诉的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会着重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人合性基础,若股东间信任彻底破裂且无法调和,通常支持解散请求。但若公司仍有盈利且能正常经营,法院可能驳回起诉。胜诉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公司终止。股东应注意,司法解散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且存在败诉风险,因此建议优先考虑协商或通过公司章程预设的僵局条款解决问题,例如约定由一方以公允价格收购另一方股权,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股东想转让股权但无人购买且其他股东不同意,还有哪些法律出路?

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无第三方购买,首先应明确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即使另一方股东口头不同意,只要其不实际购买,法律上即视为同意对外转让。但若确实无人愿意受让,转让方无法通过外部转让退出。此时可考虑以下替代路径:其一,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但需注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限制,通常仅在异议股东对特定重大决议事项投反对票时才有权请求公司回购,一般性退出缺乏法定回购依据。其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减资退出,但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双方各持50%时难以实现。其三,通过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在清算过程中实现投资回收,但需满足公司僵局的严格条件。其四,与对方协商由对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或采用股权质押、分红权让渡等变通方式。实务中,股东在合作初期应预先设计退出机制,如约定一方退出时的定价方法与支付安排、设立退出违约金条款,或约定触发特定条件时自动视为另一方同意转让。若已陷入僵局,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各种路径的可行性、成本与时间,避免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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