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ngs713咨询:甲、乙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企业成立后,与甲签订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则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费用。后来,乙撤资,该企业变更为由甲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那么此时,原企业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此时的公司是否仍应向甲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是否支付主要牵涉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你的说法如果乙撤资,其是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已经办理相关并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续。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许可使用需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手续。以上条件如为否,可能会对后续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你的问题,如果双方已经就甲方拥有的国家专利技术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只要在许可期限内的即为有效,与公司股东变更无关,公司如继续使用,就应该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当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变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原合同效力?
股东变更(包括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股权结构或投资者身份的变动,并不当然导致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也不改变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取决于缔约时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性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生效条件,而非取决于后续股东构成。因此,只要原企业与权利人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在签订时合法有效,且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尚未届满,即使此后一方撤资、企业变更为一人独资公司,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企业作为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继续使用专利技术,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需要特别指出,实务中有人误以为股东变更后企业“换了主人”,原合同可以不再履行,这是错误的。合同主体始终是企业本身,股东变更仅影响企业内部治理和权益归属,对外合同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当然,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股东结构为生效条件或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则另当别论。此外,如果股东变更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化,比如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影响企业对外的责任承担形式,但该等登记瑕疵并不直接导致既有合同无效。企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重点关注合同文本、履行记录以及相关备案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利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无效?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现行专利实务规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行备案制度,但备案性质属于行政管理措施,而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法律确立的合同生效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专利许可合同并不在法定审批或登记生效之列,因此未备案不影响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然而,备案具有重要的公示效力和证据效力。对于后续权利主张而言,已备案的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专利被转让或许可给他人时,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可能无法主张优先权或继续使用权。同时,税务处理中,支付专利使用费需要凭合法有效合同和发票列支成本,若合同未备案,税务机关可能对交易真实性提出疑问,企业需补充证明材料,从而增加涉税风险。另外,当企业由合资变更为独资、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议及时检查并补办备案手续,以明确许可状态,避免未来在许可费支付、侵权诉讼或专利无效程序中产生举证困难。如果合同约定了备案义务但一方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实务操作上,双方应当在签订许可合同后尽快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保留备案证明文件,以备核查。
撤资变独资后不付使用费有何风险?
若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后变更为一人独资企业,原企业继续使用股东提供的专利技术但拒绝支付使用费,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首先,合同违约风险。专利许可合同系原企业作为被许可方与权利人签订的独立合同,只要合同有效,企业就必须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拒绝支付即构成违约,权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拖欠费用、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停止使用专利技术。若因停止使用导致生产经营中断,企业将承担更大损失。其次,侵权风险。一旦权利人以企业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企业继续使用该技术则构成专利侵权,权利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侵权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合同许可费。再次,税务风险。在税务处理上,若企业未支付许可费却仍使用技术,可能面临成本列支不实、利润虚增,进而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若企业试图虚构许可关系或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纳税,还可能触发特别纳税调整和反避税调查。此外,股东变更后若未在一人公司状态下规范财务制度,导致财产混同,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届时许可费债务也可能牵连股东个人财产。最后,争议焦点常集中于合同是否因一方撤资而解除、许可费是否因股东身份混同而抵销等问题。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即股东撤资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因此,企业不能以股东变更为由拒付费用,而应与权利人协商变更合同或另行安排,否则风险较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