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展开,结合法律实务解答了有限公司向内部员工集资是否构成该罪的问题。文章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的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若集资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员工,一般不认定为“公众”,因此通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文章引用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户数及损失金额等量化标准,并区分了“数额巨大”的情形。对于企业融资合规具有重要提示意义,帮助企业厘清内部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避免触碰刑事风险。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我想求教:
1、有限公司为经营发展或项目建设需要,向内部员工集资(当然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这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刑法里是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界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声明本人并非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法律系统十分庞杂如不了解各种细致规定,可能会造成错误的解答,以下回答供你参考,并同时欢迎各位专业的同行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曾有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同时,法条中的“公众”应指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只是面向单位内部员工,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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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0: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单位向内部员工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意义上的“公众”是指不特定多数人,而单位内部员工属于特定、封闭的群体,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身份隶属关系,具有人身上的依附性或关联性。因此,如果公司仅面向内部员工集资,且资金用途限于经营发展或项目建设,并未通过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扩散至外部人员,通常不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单位在集资过程中,允许员工代外部亲友参与,或者放任员工将集资信息对外传播,导致实际吸收资金的对象扩大到不特定社会人员,则可能突破“内部”界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即使面向内部员工,如果集资规模巨大、人数众多,或者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实务中,建议企业保留完整的内部集资决议、借款合同、资金用途凭证等资料,明确限定集资对象为在职员工,并避免任何形式的公开推介,以确保合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主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座谈会纪要精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主要从吸收资金数额、吸收对象户数以及造成的损失后果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具体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能达到入罪门槛;从户数看,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在30户以上,单位在150户以上的,也构成犯罪;此外,个人造成存款人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标准是司法实践中总结的重要参考,并非唯一依据,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非法集资特征。同时,如果个人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0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500万元以上,一般会认定为“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会相应提升。实务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批准、通过公开途径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企业应避免触碰上述红线,特别是在融资过程中,切勿以高息诱导公众投资,否则极易引发刑事风险。

企业融资时如何避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融资过程中避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在于严守“不特定对象”和“合法渠道”两条底线。第一,融资对象必须限定为特定范围,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员工或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关联方。对于向内部员工集资,应确保员工名单真实、资金往来与劳动合同或身份证明相对应,避免员工代外部人员出资或转让债权。第二,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平台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融资信息,也不能默认或放任员工对外散布集资消息。第三,融资用途必须真实合法,资金应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避免用于转贷、投资证券、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更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第四,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或还本付息,尤其不能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吸引资金,因为利诱性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第五,企业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如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或者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金融许可。如果确需向内部员工集资,建议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金额、期限、利率,并履行内部决议程序,留存完整财务凭证。一旦融资规模接近或者可能突破司法解释的量化标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评估。实务中,很多企业因忽视对象扩散问题,导致内部集资演变为面向社会的非法集资,教训深刻。因此,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融资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每一步操作均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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