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加配偶的姓名?(2002)

文章摘要 杨律师,你好, 请问能不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加配偶的姓名?如果可以,怎么进行这项工作?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AnnaAnna,您好!如果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并没有作专属于某一方的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将配偶的姓名记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但记载的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你们买入房屋,应当两人共同作为买方,在购房合同上列名,这样在申办产证时,自然就记载两人姓名,如果购房合同以一人作买方,配偶姓名就只能记载在共有人一栏。如果其他情形取得房屋或者已经办好了产证,就只能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在共有人一栏里记载配偶姓名。杨春宝 律师杨律师,你好,非常




杨律师,你好,


请问能不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加配偶的姓名?如果可以,怎么进行这项工作?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Anna



Anna,


您好!如果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并没有作专属于某一方的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将配偶的姓名记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但记载的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你们买入房屋,应当两人共同作为买方,在购房合同上列名,这样在申办产证时,自然就记载两人姓名,如果购房合同以一人作买方,配偶姓名就只能记载在共有人一栏。如果其他情形取得房屋或者已经办好了产证,就只能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在共有人一栏里记载配偶姓名。


杨春宝 律师


杨律师,你好,非常高兴你这么快就给了我答复,非常感谢!


看了你的说明,我又产生了另外的二个问题:把名字列为买方和把名字列为共有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在财产分割上将会产生怎样的不同?



Anna,


您好!房产证上作不同的记载,这只是房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实际上相同的,并不因此改变夫妻共有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上也无差别,其实即使不记载配偶的姓名,只要不作特别约定,也不影响配偶的共有权,在财产分割上也无差别。


杨春宝 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房产证加配偶名字具体要怎么操作?

根据取得房产的时间和合同约定不同,可在购房合同列名买方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记载共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无特别约定视为共有。购房时双方共同签合同作买方最直接;合同已签或已有证则需持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加名共有人栏。

房产证上写“买方”和“共有人”法律效力有区别吗?

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均不改变夫妻共有性质,财产分割时权利义务一致,不因登记形式不同产生差别。登记形式仅为房产登记部门管理规定,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除约定归一方外均属共有,未登记姓名亦不影响另一方共有权。

如果不把配偶名字写上房产证,离婚时能分房产吗?

能分,不登记姓名不影响配偶共有权,离婚分割时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登记非权利生效要件。房产登记系公示而非生效要件,依《婚姻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无约定归共有,法院分割时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建议仍办理变更登记以利交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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