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专利作价出资却实际以现金出资的股权纠纷,解析专利权归属、入股协议效力、股权转让及重新办理评估验资的可行性。核心法律要点包括:专利权以国家专利局登记为准,未经变更登记不产生对抗效力;入股协议若为真实意思表示且签字确认则有效,但登记状态影响其履行;工商登记确认股东身份后,股东可依法转让股份。针对当事人主张重新办理专利出资手续,因工商登记已明确现金出资且经验资,形式要件不具备,难以推翻。同时提示法律事实依赖证据,需结合具体登记与协议综合判断。

法律桥网友neuo2001咨询:本人于2005年1月和他人成立了公司,以本人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已公布,实审中),1个实用新型(已授权)协商作价14万入股,占20%股份,签定入股协议书。

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必须过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但其它股东出于恶意(评估作价肯定大于14万)未办理这手续,而是从其中一个大股东借出14万现金于本人通过验资报告,工商注册手续都以现金入股,公司章程也写明以现金14万入股,占20%股份。以现有状况,本人现在想问:
1、专利权是否属本人?
2、入股协议书是否有效?
3、本人可否转让该公司股份?
4、可否要求办理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如果评估作价大于14万如何办理?
5、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该公司股份或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是否按新公司法(2006/1/1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专利权根据国家专利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你没有相关转让变更手续,则你就是形式上的权利人,至于你们之前的协议,如果没有登记则暂时不生效。

入股协议书如果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为有效。

工商登记中如果确认你是股东的,你当然可以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转让公司股份。

法律问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更依赖于法定证据来确认事实,以上的判断均基于你的陈述有确切证据来证实,并附加了法定的限制条件,至于后两个问题,基于对公司现状不是很明确,目前尚难回答,因为从工商登记看你是经登记的股东,你的投资额为现金14万,且已经审计验资通过,重新办理验资入股手续在形式上不存在成立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约定了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上以现金出资,专利权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时归谁所有?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公示为准。若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以专利作价入股的协议,但未办理专利权转让或变更登记手续,则专利权在形式上仍属于原权利人,即登记载明的专利权人。这种情况下,协议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实务中,其他股东未经配合办理专利转移手续,而是以现金完成验资和工商登记,导致专利出资的约定未实际履行。原专利权人仍可依法处分该专利,但需注意若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将专利投入公司,则可能因违约或缔约过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专利权的归属判断需严格依据登记状态,同时结合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若当事人希望将专利实际投入公司,必须办理法定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可能影响公司对专利的使用和处置。

入股协议书在未办理专利登记时是否有效?

入股协议书的效力与专利权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问题。协议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则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有效不等于出资义务已经完成,也不等于专利权自动转移至公司名下。在本案中,协议约定专利作价出资,但实际以现金出资并完成验资,工商登记也载明现金出资,这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或实际履行方式的改变。此时,原协议中关于专利出资的条款可能因实际履行行为而被视为已变更,或原协议部分失效。法律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察双方后续行为、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通过实际行为达成了新的出资安排。若其他股东故意不办理专利评估和转移手续,原股东可主张对方违约,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但需充分举证证明恶意事实。因此,协议有效的判断不影响对实际出资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应关注协议履行与登记变更的一致性。

股东能否转让登记为现金出资的股份?

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来源于其股东身份,而股东身份通常以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为准。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内部约定以专利作价入股,但工商登记及验资报告均显示其以现金14万元出资,且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持股20%。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已具备法律上的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转让股份时,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等。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即取得股东地位。但需注意,由于当事人并未实际将专利权投入公司,若其在转让股份后仍持有专利权,则专利与公司无直接关联;公司不能以专利出资未到位为由阻碍转让,除非公司对专利有权利主张并通过诉讼确认。实务中,建议当事人核实公司内部文件,确认是否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并确保转让程序合法。若其他股东主张专利出资未到位而要求补足,当事人可依据实际现金出资完成的事实予以抗辩。因此,在现有登记状态下,转让股份具有法律可行性,但应妥善处理与专利相关的潜在争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