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2002)

文章摘要 问: 前两年我们家在农村买了一幢乡下的民房,和该民房主签定了转让房屋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前不久接到消息说该地要被集体征用,政府要给予补偿。于是原房主人找到了我家,说是要和他对分补偿费,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他所有!我向请教一下,到底应不应该和他对分?为什么?答:如果你们家也是那个集体的成员,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他无权分。如果没有过户,他虽无权分,但是拆迁补偿将通过他进行,会比较麻烦。如果你们家不是集体成员,你们的购房行为无效,因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拆迁只会面对原主人。当然,我并不能完全排除地方上有土政策的可能性。杨春宝律师

问:


前两年我们家在农村买了一幢乡下的民房,和该民房主签定了转让房屋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前不久接到消息说该地要被集体征用,政府要给予补偿。于是原房主人找到了我家,说是要和他对分补偿费,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他所有!我向请教一下,到底应不应该和他对分?为什么?



答:


如果你们家也是那个集体的成员,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他无权分。如果没有过户,他虽无权分,但是拆迁补偿将通过他进行,会比较麻烦。


如果你们家不是集体成员,你们的购房行为无效,因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拆迁只会面对原主人。当然,我并不能完全排除地方上有土政策的可能性。


杨春宝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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