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合法权益问题咨询(2002)

文章摘要 业主购房时楼下规划为绿地,入住两年后绿地被破坏并安装全民健身器材,距住宅不足5米,昼夜噪声严重干扰正常生活,多次与物业交涉无果。律师解答指出:居住小区安装公共设施原则上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选址应以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为前提,兼顾各方利益并加强管理;公益目的不能豁免法定程序。业主可向物业公司交涉,或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另行选址,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除设施、排除妨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律师,您好!


我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一位安居小区的住户,现有一个问题咨询。


我于1999年7月,预定了一套90平方米的二楼期房,2000年1月交房,2000年5月入住。当初选房时,按房产开发公司的平面图,我的住房下面是一片绿化地。但是入住两年后即2002年5月,该片绿地被破坏,随后安装了一套由青白江区文体局捐赠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器材,该器材距离住房不足5米。自从有了健身器材后,原有的居住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从早晨6点至晚上11、12点,没有一点安静的时间,成了老年聊天中心、儿童游乐园、足球场,嬉笑声、打闹声、叫骂声、狗叫声、踢球声不绝于耳,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未有任何效果。


请问:1、在入住两年多的绿地上增加其它设施是否合法?安装设施距离(不足5米)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我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将该设施撤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2、设施安装近两月,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管理措施是否失责?


谢谢!


刘 山



刘 山,你好!


谢谢来信。你所咨询的问题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矛盾,有关方面为公益事业而安装健身设施,但却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


房地产法属地性很强,各地均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包括物业管理方面。但是从一般原则看,居住小区安装有关设施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选址应以不妨碍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为前提,选择适当的地方,兼顾各方利益,并应加强管理,减少其负面影响。


你可以向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另行选址。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小区绿地上擅自增设健身设施是否合法?

从法律原则看,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规划用途在房屋销售时即已确定,开发商的平面图、宣传资料等往往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入住后在绿地上增设健身设施,实质上改变了共有部分的用途与小区原有规划,按照通行规则,此类改变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施工安装的,属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益的行为。即便设施系文体部门捐赠的公益项目,公益目的也不能豁免其遵守规划程序与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的要求。实务中,业主可先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核实该设施是否履行了审批与同意手续,若未履行,可要求恢复原状或另行选址;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投诉,也可以业主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应注意收集购房时的平面图、宣传资料、现场照片、噪声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绿地原状及受侵害的事实,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维权受阻。

健身设施距住宅不足5米噪声扰民怎么办?

关于设施与住宅的距离问题,目前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定间距标准,各地对健身路径、室外健身设施的选址多有指导性规范,通常要求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以避免噪声扰民,不足5米的间距在多数地方规范中明显偏近。从法律原则看,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超过合理限度即构成相邻妨害。健身器材从早晨6点使用至深夜,嬉闹声、叫骂声、狗叫声、踢球声持续不断,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的容忍限度,业主有权依据相邻关系规则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实务操作上,建议先固定证据:连续记录噪声发生的时间与持续时长,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分贝,拍摄现场照片与视频,保留与物业交涉的书面记录。随后可循三条路径维权:一是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书面投诉,要求采取限时开放、设置隔音设施或迁移器材等管理措施;二是向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三是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诉讼。风险提示:诉讼周期较长,且法院可能权衡公益与私益后仅判令加强管理而非拆除,业主应有合理预期。

物业公司对扰民设施长期不管理是否失责?

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共有部分和公共秩序负有管理职责。健身设施安装后近两个月,物业公司既未核实安装是否经过业主共同决定与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对使用时间、噪声扰民问题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显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构成服务瑕疵甚至违约。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通行服务标准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环境。实务中,业主可采取以下步骤:首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提出正式投诉,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如限定器材使用时间、增设提示标识、与安装单位协商迁移等,并保留送达凭证;其次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出面督促物业履职,必要时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再次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科室投诉,要求行政督促;若物业持续不作为且业主损失明显,可在诉讼中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另行主张违约责任。需要提示的是,物业公司的管理手段有限,器材系文体部门捐赠,拆除往往需多部门协调,业主宜同步推进行政投诉与协商,避免单纯依赖物业而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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