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房款却被要求返还怎么办?(2001)

文章摘要 本文分析一起房屋买卖引发的收据纠纷:甲将房屋售予乙但未过户,约定乙将房款直接付给丙以抵偿甲购地款,甲丙互开收据但款项实际未支付,甲遂凭收据起诉丙要求返还财产。律师建议丙从两方面抗辩:一是审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举证证明丙并未实际收款,可申请乙出庭作证或寻找其他证据佐证。文章提示,收据虽是重要书证,但法院会结合款项交付事实综合认定,仅有收据而无实际付款证据的主张难获支持。

杨老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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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8日,甲将三套房子卖给乙,未过户,乙安排人住了进去,乙表示甲过户后就付款。甲当时想买丙的土地,就对丙和乙说:由乙直接将房款付给丙。甲于1997年10月28日当天,写了一张"收到乙327336元现金"的收条给乙,甲也要求丙同样写了一"收到甲327336元现金"的收据给甲。由于甲至今未给乙办理过户手续,乙实际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甲现在凭丙写的收据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请问:丙该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谢谢!


湖北省鄂州市 熊先生


熊先生,您好!


首先可以从诉讼时效角度抗辩,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甲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其权利。当然在本案中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诉讼时效。


其次必须证明丙并没有收到甲的钱款,可以请乙作证,若做不到,看看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证明当时实际情况的证据或者其他能够有效抗辩的证据。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仅有收据没有实际付款,法院会支持返还请求吗?

收据属于证明款项交付的重要书证,但并非定案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款项来源、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经济能力、收据形成背景以及双方关系等因素,判断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尤其是大额现金交付,若无取款记录、转账凭证、在场证人等证据佐证,法院通常要求主张付款的一方进一步举证,仅凭一张收据难以认定交付事实。就本案而言,收据源于三方抵账安排:甲承诺为乙办理房屋过户,乙才向丙付款,因甲始终未过户,乙未支付任何款项,资金实际并未流转,丙并未取得利益。甲主张返还财产,无论以不当得利还是合同关系为请求权基础,均须证明丙实际受领了款项,而该事实并不存在,其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甲在未收款的情况下先向乙出具收据,再要求丙出具收据,属于虚构资金往来,其诉讼陈述的可信度会受到质疑,法院对其主张将持审慎态度。风险提示:当事人切勿在未实际收到款项时出具收据或收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具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额资金往来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确保交易留痕、有据可查,避免仅凭一纸收据陷入被动局面。

丙应收集哪些证据证明未实际收到房款?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权利发生的一方应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甲应证明其已向丙交付款项;但收据作为直接书证,通常会被推定为真实,故丙必须提出反证推翻收据记载。具体可从以下路径着手:第一,申请乙出庭作证,乙是三方抵账安排的直接参与者和知情人,其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房款未付的事实,若乙不愿配合,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到庭接受询问;第二,收集书面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购地协议、三方关于抵账的往来函件、谈话录音、见证人记录等,还原收据形成的真实背景;第三,调取银行流水与取款凭证,证明收据所载日期前后并无相应大额资金的存取与流动,以间接证据否定现金交付的可能性;第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核实房屋至今未过户、乙未付款等基础事实;第五,以甲向乙出具的收据反证三方系抵账安排而非真实现金交易,两张收据同日形成、金额一致,恰可印证抵账合意。实务中应注意,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证证明力较弱,应构建完整证据链。风险提示: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不被采纳;证据来源须合法,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本案诉讼时效抗辩应如何提出与运用?

按照现行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发生于1997年,依当时法律普通时效为两年,具体适用须结合行为时的法律与衔接规则分析。甲自开具收据后多年未向丙主张权利,若其起诉时距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已超过法定期间,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事由,丙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属实后将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实务要点如下:其一,时效抗辩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须由被告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依职权适用,故丙务必在一审答辩期间明确主张,一审未提而二审才提出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时效已过;其二,应全面审查是否存在催款函、对账单、还款承诺、部分履行等导致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事由,以及不可抗力等导致中止的事由;其三,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这构成丙的另一道防线。风险提示:时效届满仅使债权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若丙在诉讼中作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将丧失时效利益,故答辩与庭审表述务必谨慎,避免被认定为放弃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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